1、法规第二条所述:特种设备包括场(厂)内机动车辆。场(厂)内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、农用车辆以外,仅在工厂厂区、旅游景区、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。叉车、牵引车、托盘搬运车等是主要的场(厂)内机动车辆种类。
2、法规第二条还指出: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、制造、安装、改造、修理等项目,都适用于本法规。
3、法规第十八条规定:特种设备(如叉车)生产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生产(制造或改造)条件,并获得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许可。此许可部门即为国家质监总局(核发“制造许可证”,此时厂家提供防爆整机制造)和各省级质监局(核发“改造许可证”,此时厂家在已经具备“制造许可证”的基础叉车上进行防爆性能改造)。没有获得许可资格的生产厂家都属于非法生产。
4、法规第十九条规定:特种设备生产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,这意味着特种设备单位生产的产品不仅要在许可生产的目录范围内,而且要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合格认证(如“防爆合格证”)。
5、法规第十七提到:国家鼓励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险。湘普公司已就其改造后的防爆产品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、并获准投保了“产品责任险”。这也是生产企业对用户和产品负责任的体现。
6、法规第三十二条、第八十条规定: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。即:所使用的特种设备(防爆叉车)首先要有许可生产的资质、目录,其次是产品要经检验合格。使用单位如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,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,会责令停止使用该设备,并罚款3-30万元。
7、法规第七十四、第八十一条规定: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和不具备生产条件、生产许可证已过期的生产单位会酌情责令停止生产、罚款和吊销许可证。